区内政策法规
制度
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对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业务工作指导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全区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精神,统筹做好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对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的业务指导工作,形成机关党建上下“一盘棋”,全面提升全区机关党的建设质量,结合机关党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对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的业务指导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地方党委领导。各级机关工委向派出它的地方党委负责,工作业务接受上级机关工委的指导。
2.坚持服务发展。指导各级机关工委立足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地区中心工作开展机关党建,不断提高机关党组织服务发展推动改革的能力。
3.坚持统筹协调。统筹各区域、各级机关工委开展机关党建工作,促进学习互鉴交流,提升全区机关党建整体工作水平。
第三条 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对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的业务指导主要是指导加强机关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通过创新工作方式、内容、载体,提升机关党建工作质量水平,具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1.加强机关党的政治建设,以开展“争做三个表率、争创模范机关”活动为抓手,引导机关党员带头做到“两个维护”。
2.持续深化理论武装,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当好示范;加强机关党建理论研究,深刻把握机关党建工作规律。
3.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以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载体,通过抓两头带中间,推动后进赶先进、中间争先进、先进更前进,锻造坚强有力的机关基层党组织。
4.健全完善机关党建工作体制机制,强化机关党建制度保障。
5.加强机关工委自身建设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机关党务干部队伍。
第二章 指导方式
第四条 建立机关工委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每年召开一次自治区、设区市机关工委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联席会议,听取各设区市机关工委工作情况,传达上级精神,交流工作情况。组织设区市机关工委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参加自治区党委召开的机关党建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召开的区直机关党的工作会议等有关重要会议。各设区市机关工委每年也要召开一次各县(市、区)机关工委书记(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联席会。
第五条 加强信息交流。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的年度机关党建工作要点、制定出台的重要文件和制度方案、信息简报等,在印发区直各单位的同时,印发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供各地借鉴参考。各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应及时向上一级机关工委报送年度工作安排、工作总结、重大活动部署、工作信息,报送地方党委及负责同志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重视机关党建工作的情况,报送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部署的思想动态和意见建议,报送机关党建经验做法,推荐机关党建先进典型。
第六条 收集意见建议。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每年结合召开年度民主生活会、到基层调研等方式,听取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对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建立意见反馈机制。
第七条 合力打造机关党建品牌。积极培育打造各地模范机关创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党建品牌,在《广西机关党建》杂志、广西机关党建网、广西机关党建在线服务平台及时刊载、推介各地机关党建的好典型、好做法、好经验,并向中央、自治区有关权威报刊、杂志、网站等平台推介宣传。
第八条 建立交流研讨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区机关党建工作交流研讨会,由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主办,各设区市机关工委承办,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重大部署的推进,围绕机关党建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机关党的建设理论研究,加强理论创新、提高研究水平。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参加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全国党建研究会机关专委会等召开的机关党建工作研讨会。
第九条 开展课题研究。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有计划地安排设区市机关工委和部分县(市、区)机关工委参与全国党建研究会机关专委会课题以及相关重要课题的研究。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每年确定若干本级研究课题,组织设区市机关工委和县(市、区)机关工委参与申报。
第十条 建立机关工委系统党务干部培训轮训制度。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不定期举办全区机关工委系统党务干部培训班,培训对象为设区市机关工委和县(市、区)机关工委党务干部。举办区直机关党务干部培训班时,适当安排设区市机关工委与县(市、区)机关工委的有关同志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专题培训和现场教学、工作研讨等,促进机关工委系统干部开阔视野、提升能力。加大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党务干部教育培训资源、师资库的共享力度,为设区市、和县(市、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机关党务干部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深入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开展调研指导,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协调推动工作,推动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机关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各级机关落地落实。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办公室承担综合联络协调服务工作,政策研究室承担机关党建理论研究业务指导,基层组织建设指导部承担机关党建工作业务指导。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其他业务部室根据工作需要,指导和帮助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提高相应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领导和各部室到设区市、县(市、区)机关工委调研指导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给基层增加负担。
第十四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机关工委及时组织学习上级机关工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认真完成上级机关工委交办的任务,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